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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规范伦理学中,康德伦理学通常被视为“义务论”(或道义论)最具标志性的典型代表。这一界说之所以能在学界达成普遍共识并延续至今,主要原因在于:康德始终将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置于实践哲学的核心,使义务成为其伦理理论论证和表达的基础性概念。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无论是对善良意志(自由意志)绝对善性的阐发,还是对法权论和德性论的系统建构,均离不开义务。
复旦大学伦理学基础课件第四讲 追问德性论与道义论的区分根据。
在建构一种物权的道义论意图下,本文首先论证,康德定言命令前两种表述在逻辑上的非等价性为物权道义论预留了可能的空间;然后从第一表述的可普遍化原则出发,推出物权道义论的内部规则:1)除非我也愿意别人对某物的占有,我不应占有该物;2)除非我也愿意别人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某物,我不应该如此手段化或使役该物;最后,从意志自由的条件(“不知”和“不欲”)出发,导出物权道义论的外部规则,即万物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
可否允许器官买卖?——来自道义论和后果论的挑战
器官买卖 商业化 自主性 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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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9
本文主要从道义论和后果论角度反对器官买卖,并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器官买卖将人体器官商品化,侵犯了人的价值,同时,在器官买卖中卖者的自主性和知情同意是难以做到的;器官买卖足以使器官移植技术只能为少数有钱人服务,变成富人的专利,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会导致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并在论证当中分别反驳了国外颇为流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