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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5 共查到法学 杨振相关记录5条 . 查询时间(0.158 秒)
杨敬贤、杨振、王元召、徐淑英:你们因杨鸿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廊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刑一终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06)冀立刑通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再审申请人景桂秋、杨振春、徐帅、刘迎迎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集屯支行,原审被告景超、陈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4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景桂秋、杨振春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
罪犯杨振文,别名七十二,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张北县人。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冀07刑初字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振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50963.5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经...
被告人杨振汉,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南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霄、王永兵、彭换珠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振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冀0429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振英及原审被告人王亚霄、王永兵、彭换珠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冀04刑终5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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