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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4 共查到新闻学与传播学 新闻侵权相关记录14条 . 查询时间(0.106 秒)
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新闻侵权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而在官司中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往往败诉。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起新闻单位侵权案件。王宜生法官分析说,这些新闻侵权案件中,具有两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一是名誉侵权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15起案件中有10起是名誉侵权案;二是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15起案...
“平衡报道”与新闻侵权     平衡报道  新闻侵权       < 2009/10/19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报道对象中纠纷双方或多方的“平衡报道”合法性问题一直存有疑虑,有关法院在具体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往往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也感到没有把握,这种现象的持续存在势必会影响到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正常开展。笔者认为,只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把握好平衡报道的关键,新闻媒体就不会构成名誉侵权,也就是可以以此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1994 年 1 月,香港《壹周刊》杂志发表文章《千里追寻七千万元下落,希望工程善款失踪》。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不甘受诬,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声誉,于当年 6 月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壹周刊》诽谤。2000年 3 月 13 日,此案在香港开庭。6月 20 日,审理此案的大法官钟安德判决《壹周刊》诽谤成立,赔偿中国青基会 350 万港币。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资深记者徐迅女士专程去香港采访了本案审判的全过程...
我中华版图之内,海峡两岸四地,实施四种法律。其中祖国大陆、台湾、澳门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而祖国大陆和台、港、澳又分别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同社会制度。展望二十一世纪,四地交往必将日趋密切融和,但四种法律制度并存的状况将长期存在。
近些年来,各地不断有新闻媒体因在进行报道或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而被推上 被告席,并因此最终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新闻舆论机构作为正义的声音,本应是除司法 手段之外,帮助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社会环境行使监督权的最有效的工具。在我国法 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正常的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完全应当对促进民主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 用。然而为什么一些媒体会屡屡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呢?个中原因,是值得...
自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在新闻采集和传播过程中对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侵害的行为,从根本上说,它是新闻媒介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享有新闻自由权是新闻媒介进行一切新闻采集,加工和传播活动的基础,也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的最重要的方式。本来“取之于民”的权...
2001年岁末,北京西三环外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内,“新闻世纪舆论监督理论研讨会”上,新闻媒体对公共事务、公共权力的监督成为热门话题。而笔者的发言则指出,我国的新闻侵权纠纷正处于以官方机构或公务人员为原告的第四次高峰期。   前三次高峰期   据笔者的观察,自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后,以侵害名誉权为主要诉讼形式的新闻侵权纠纷曾经历了三次高峰。第一次高峰伴随着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初步觉醒,出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普遍加强,大家对名誉权等精神权利日益重视,维权观念也大大加强,但与此同时,状告新闻媒体的官司也急剧增多,给新闻媒体和记者工作造成了压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闻法》尚未出台,相应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新闻单位和记者如何充分理解和利用现有法律武器,避免侵权行为,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新闻侵权的界限认定 我国目前对新闻侵...
自从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有关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日趋增多。新闻活动中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隐私权以及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新闻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并不完全相同,新闻机构在新闻侵 权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拟对新闻机构在新闻侵权中的责任豁免问题进行探讨,以明确新 闻机构在新闻侵权中的民事责任以及应受到的特殊法律保障。 一、责任豁免的...
在中国的大陆和香港、台湾地区,新闻诽谤诉讼都是困扰新闻界的一个热点话题。三地非但社会制度不同,而且法系也各不相同。本文列举许多资料,从诽谤成立、承担责任方式和言论自由同名誉权的平衡等方面料对三地诽谤法的同异作了比较。指出:大陆发生新闻侵权纠纷问题为时不过十年有余,有关法律制度确实尚待健全完善。而港台两地诽谤法历史悠久,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三地学者应可加强交流探讨,取得有益的共识。
预防新闻侵权的八句关键语     关键语  新闻侵权  预防       < 2008/3/18
把握八句关键语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八句关键语包括:1、尊重他人权利,加强自我约束;2、新闻与创作分开,避免虚假新闻;3、事实与结论分开,避免“传媒审判”;4、报道与评论分开,把握“公正”原则;5、客观与主观分开,充分利用“特许”;6、掌握“平衡”技巧,不作一方“代言”;7、保护隐私,保障当事人的决定权;8、对事不对人,保护对象的合法权益。
本文围绕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规定的意义、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对抗的对象主体、具体抗辩事由以及新闻报道实践当中一些特殊情形是否构成抗辩事由作了初步探讨,梳理了有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基本轮廓。
新闻侵权纠纷,又称新闻官司,是指以普通公民或者法人单位为原告,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为被告,以新闻媒体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权利为诉讼理由的官司。其中,以侵犯名誉权的新闻官司数量居多且具有代表性。
既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又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审理“新闻官司”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仅是“新闻官司”审判实践的基本指导方针,而且触及到在新闻侵权纠纷中两种不同权利的平衡问题,具有很高的理论开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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