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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北京人口 社会保险相关记录21条 . 查询时间(0.675 秒)
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对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在2011年及以后的集中认证期限内,认证管理部门在已掌握了本区域领取待遇人员相关基本信息的前提下,除采取领取待遇人员主动认证和认证管理部门入户认证方式外,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更加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为了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3号令的精神,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每年4月1日起使用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核定相关待遇,由于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尚未公布,因此凡社会保险缴费及相关待遇核定涉及使用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暂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4715元为依据进行计算,待新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调整。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补缴、相关待遇差额补发等具体意见,另行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除了按照《关于加大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稽核工作力度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8号)要求,每年对不少于30户参保单位申报的当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开展实地稽核外,还要按不低于辖区内参保单位总数20%的比例,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9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文件精神,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统筹城乡就业,现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险种缴费工资申报方式与2008年缴费工资的申报方式相同。具体操作参照《关于申报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11号)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为便于具体执行,特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57号)、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9867元),从2008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申报2008年度医疗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缴费工资(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工作量,经研究,对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期限进行了统一,对申报手续进行了简化。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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