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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人格权相关记录33条 . 查询时间(0.097 秒)
继印度电影演员阿米塔布.巴强(Amitabh Bachchan)之后,演员兼制片人阿尼尔.卡普尔(Anil Kapoor)也采取了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宣传/人格权。他已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达永久禁令,禁止他人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商业或个人利益而擅自使用其姓名、声音、签名、形象或任何与之相关的人格属性。此举反映了卡普尔在数字内容共享猖獗的时代保护自己身份和名誉的决心。
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所著的《人格权法》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教材致力于构建适应新时代人格权发展要求的教学体系与适用指南。
李兴(化名)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李兴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激性不文明用语。2020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李兴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
2021年6月18日至1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法律合作项目联合举办的“比较法视野下中国民法典的新发展:人格权编的解释适用”国际研讨会在线下、线上会场同步举行。来自德国科隆大学、康斯坦茨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和机构的海内外专家学者和师生参与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的线下会场设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2019年11月2日,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承办,《浙江社会科学》杂志社、《东南法学》编辑部协办的“人格权:宪法与民法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榴园宾馆隆重召开。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规制问题的确非常重要,三审稿中将此内容纳入是很有针对性的。”在近日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发言中表示,三审稿在第789条之一加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是合适的,回应了学术界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人格权编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个体人格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名誉等。
2018年5月29日,以“中国民法人格权法四十年”为主题的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烟台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天津大学、海南大学的学者,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为进一步完善未来民法典体系,“民法典·人格权法暨合同法立法研讨会”于2017年15-16日在武汉东湖宾馆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评论》编辑部、《法学》编辑部、《东方法学》编辑部承办。
2017年5月24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承办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建议稿研讨会”在苏州校区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烟台大学、苏州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社科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南昌大学、重庆邮电大...
上海财经大学民法学精品课程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大清民律草案》 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 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
自然人法律人格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灵魂。生物性意义上的人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是法律对由人类意识所支配的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的人类成员的主体性的尊重,也是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商品生产交换所阐发的主体独立、平等等权利要求的法律肯定。没有天生的“自然人”,所谓“私法上的人格地位与生俱来”实是一种主观错觉。人格权虽然与主体存在具有同期性、无意识性,但人格权仅是由自然人人格派生的民事权利之一种,由法律...
自然人法律人格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灵魂。生物性意义上的人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是法律对由人类意识所支配的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的人类成员的主体性的尊重,也是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商品生产交换所阐发的主体独立、平等等权利要求的法律肯定。没有天生的“自然人”,所谓“私法上的人格地位与生俱来”实是一种主观错觉。人格权虽然与主体存在具有同期性、无意识性,但人格权仅是由自然人人格派生的民事权利之一种,由法律...
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
青岛科技大学民法总论课件第十一章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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