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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4 共查到法学 谦抑性相关记录4条 . 查询时间(0.122 秒)
近年来,为了增强民事公益诉讼惩戒、威慑功能,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积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说,这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经验。但同时,其适用条件、赔偿标准等却远未达成共识,并引发了异化适用:一方面,责任认定过于宽松。
一个时期以来,刑法谦抑性原则被仅仅理解为刑法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刑法及其这一原则的严重误解。谦抑性原则的确是刑法原则,但并非是仅局限于刑法范围之内的原则,它不仅是刑法的问题,也是整个刑事法律的问题。刑法的适用问题,古今中外历来都不仅是刑法学问题,而是整个法学、法律与法治的问题。
202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全国环境资源法学教学委员会主任周珂做客湘潭大学“韶风名家论坛”,作以“环境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之协调”为主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勇教授主持,湘潭大学信用风险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顾敏康教授担任与谈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肖峰副教授以及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参与此次讲座。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解读及其适用          < 2007/12/12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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