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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松诈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李雪松 诈骗 审判监督 刑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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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李雪松: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确认你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你的庭前供述等证据在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你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
大理大学法学院李雪松副教授(图)
大理大学法学院 李雪松 副教授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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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
李雪松,男,白族,1973年1月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先后就读于中山大学、云南大学,获文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大理大学法学副教授。主要承担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课程,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与行政法。现为大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李雪松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2行初18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雪松:你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辽14委赔9号决定书,以绥中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申请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本案的执行工作程序尚未终结,你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综上,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