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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城镇职工 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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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关于经办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15号
经办 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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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参保单位缴纳2009年4月份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调整至2009年5月份征缴,5月份以后依此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参照执行。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9]37号
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时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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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由原当月征缴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为当月征缴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同时征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规定,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是在校学生与入托婴幼儿(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集中参保缴费的期限。
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9号
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 城镇参保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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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切实维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经研究决定,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7年4月1日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应该办理补缴手续。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