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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程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维应用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泰科路泰科工业大厦六楼。
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程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