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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效力相关记录181条 . 查询时间(0.152 秒)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柳经纬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标准的私法效力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117)的结项成果——《标准的私法效力研究》一书近日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列入“标准与法治丛书”出版发行,全书约23.5万字,共计六章,分别为:法律视野中的标准、标准的私法效力、标准与合同法、标准与侵权责任法、标准与消费者保护和标准私法效力案例分析。该书立足于我国标准化的实际和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公司法》条款有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分。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基本权利的价值内涵是证成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起点。此一证成过程是对基本权利的目的解释。中国宪法下基本权利的价值与目的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人的全面解放,是体现中道权利观的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不应以私法自治作为评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决定性标准,而是应在完整意义的自主理念的宏观视野中,寻求私法自治的定位,理解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价值。宪法不只是公法,它是包括国家与社会在内的整个共同体的根本法...
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层面的意义必须区分。在规范根据意义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强调基本权利的私人间效力不必借道个人—国家关系,在司法援用意义上以间接效力为原则,以强调宪法与民法互补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与间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补。在中国宪法下,不但应承认客观法意义上的直接效力,还应承认主观权利意义上的直接效力。基本权利在私人间适用时具有与对国家适用时不同的操作框架与规范属性,无需担心对...
一战后,国际法处于从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过渡阶段。北京政府敏锐注意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尝试运用国际法中关于条约有效性的诸学说,探索废除《民四条约》的可行性。巴黎和会期间,顾维钧等外交官首次利用情势变迁原则,以中国被迫缔约、该约不利于世界和平等理由,主张《民四条约》应该失效。巴黎和会后,北京政府利用国际法的意识更加明显,如王正廷利用霍尔的学说,主张《民四条约》无效。和约研究会主张《民四条约》违反《国际联...
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层面的意义必须区分。在规范根据意义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强调基本权利的私人间效力不必借道个人—国家关系,在司法援用意义上以间接效力为原则,以强调宪法与民法互补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与间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补。在中国宪法下,不但应承认客观法意义上的直接效力,还应承认主观权利意义上的直接效力。基本权利在私人间适用时具有与对国家适用时不同的操作框架与规范属性,无需担心对...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婚前保证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保证书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保证书由保证书方书写,内容需要合法、实事求是,落款写保证书一方签名并写明日期。
孟繁安申请再审称,孟繁安于2011年6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张鑫85万元价款,孟繁安于2013年4月18日给付蔡洪军108万元,蔡洪军系张鑫合伙人,支付蔡洪军的108万元系采矿期间办理各项证照及其他费用,应由张鑫承担。孟繁安收取85万元在支付的108万元之内,盂繁安收到85万元,支付108万元亏23万元,租金分文未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驳回张鑫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瓦房店日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于萌萌向申请人返还22.68万元及利息,改判被申请人于萌萌赔偿申请人损失378,140元,改判被申请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的目的是原告购买安装合格的案涉光伏发电设备,而这一目的已经实现...
基于类案分析可知,当前司法实践对于破产程序中银行扣款抵债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并衍生为可以抵销的肯定说与应予撤销的否定说之争,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适用困境。银行扣款抵债行为的效力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反映出破产抵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通过识别破产抵销权与破产撤销权所保护的不同法益及其功能定位,衡平适用二者时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加以分析和判断,进而统一裁判标准。在银...
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续签合同》无效,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续签合同》系无效合同或者未成立合同,原审判决认定《续签合同》合法有效,系法律适用错误。1、《续签合同》因约定不明而导致不成立。2、《续签合同》因不满足原《租赁经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无效...
被告邵某急需资金用于生意周转,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龙某借款45万元,承诺于2019年9月16日归还,原告当日将款项转账给邵某。在借条和收条上,落款“借款人”“收款人”处有“邵某”签名,“财产共有人”处有“毛某、黄某”签名。借款到期后,邵某仅归还欠款9000元,其他款项未能按时归还,原告于2020年6月2日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邵某、毛某、黄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1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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