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4 共查到“政治制度 加拿大”相关记录14条 . 查询时间(0.133 秒)
加拿大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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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1
加拿大律师协会(TheCanadianBarAssociation)
http://www.cba.org/
加拿大律师协会是加拿大律师组成的组织,成立于1896年。她为会员提供最好的服务和帮助。在其网站上可以看到年度报告、章程、历届主席、副主席、组织结构、战略发展方向。如果研究律师协会制度、加拿大律师制度的话,该网站是一个很好的资料来源。
加拿大的司法制度
“在加拿大,法官被放在这样的一个位置:即使他做得正确他不会失去什么,而且即使他做错了也决不会得到什么报应。”
虽然加拿大有两套法院: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但它也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管辖着它们各自范围内的司法权。
一、省级法院:
1、省级最高法院:
省级法院由各自治省立法确立。虽然省与省之间的法院名称不同,但它们的结构却大致相同。从地区法院提升到省级法院...
加拿大的小额法庭
(倪春南冯昀)
加拿大小额法庭的法庭规则首先允许并要求当事人自行送达起诉状。所谓自行送达,是指由当事人亲自送达或由朋友、商业伙伴或私人机构代理送达,当然亦可由当事人的律师代为送达。自行送达不能时,可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令。送达必须在6个月之内完成,可向法庭申请展期,但必须提交宣誓书说明为何不能在6个月之内送达的理由。
经常提出权利要...
加拿大的法庭建设
(韩伟)
加拿大法院建设始于加拿大成为英联邦成员。1867年7月1日英议会通过法案,将加拿大、新不伦瑞克和诺瓦斯科舍三省合并为联邦,此后,其他各省也陆续加入,至1931年加拿大议会获与英议会平等立法权。1982年英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加拿大议会获立宪、修宪的全部权力。宪法明确规定成立加拿大民主政府实行的根本原则是“三权分立...
加拿大议员选举制度
(蔡晨风)
加拿大议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效仿英国威斯敏斯特模式建立的,但在几百年的发展中又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特色,其议员选举制度也是如此。
加拿大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104名,由总理提名。一般来讲,均为代表其政党和全国有影响的知名人士,如前内阁部长、省长、市长和具有经验的律师等。众议员301名,由选民直...
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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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3
加拿大最高法院
(孔娟)
历史
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在加拿大四省获得自治领地位8年后即1875年,经国会条例创建的。起初,最高法院审结的案件还可以向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再上诉。1933年,对刑事案件取消了这一制度;1949年,对其它案件也取消了这种上诉。最高法院终于成为加拿大的终审法院。最高法院最早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五位陪席或助理大法官组成。1927...
加拿大法律制度
加拿大是一个年青而富于传统的法制国家。加拿大大多数省份所采用习惯法,是首先在中世纪的英国发展起来,这些传统构成了加拿大法律传统的基础,法院是确保法律根据现实的情况被解释和执行的机构。
加拿大宪法确定了加拿大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职责范围、政府的产生及其权力。同样重要的是,宪法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联邦...
加拿大政党及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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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3
文章来源《和平与发展》 1997年01期 [摘要] 政党情况:加拿大政党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目前加拿大有5个政党,即自由党、进步保守党、魁北克集团、改良党和新民主党。
文章来源《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3期[内容提要]:魁北克是加拿大面积第一大、人口第二多的大省。当代魁北克民族主义由温和到激进的演变则构成了加拿大政治生活及国际社会的关注的大焦点。1995年10月关于魁北克省独立问题的历史性全民公决是自1980年5月全民公决以来酝酿已久的联邦派和分裂派的大较量。它使2800多万加拿大人为之屏息,使全世界为之瞩目。本文通过世界各地大量文字资料...
加拿大的法院体系与法官制度
加拿大 法院体系 法官制度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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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30
2002年6月,应加中关系委员会、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邀请,笔者随北京市法官代表团对加拿大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交流。通过考察,开阔了眼界,拓展了思路,初步了解了加拿大联邦法院和省法院的体系及法官制度,并学到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加拿大军事司法制度概览
加拿大 军事司法制度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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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27
加拿大军事司法制度渊源于英国军事法。上个世纪初期随着加拿大自治领的完全独立,该国军事司法结束了移植英国军事法的历史,建立了独立的三军统一适用的军事司法制度。现行加拿大军事司法制度由1950年通过的《军纪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加拿大民事审判中召开和解会议的目的是试图解决纠纷或缩小争议的焦点。召开和解会议,在快审程序中,必须不迟于被告首次答辩递交后150日,在普通程序中,上述会议时间不得迟于240日。和解会议由案件登记官自行排期安排,会议必须在通知当事人45日后举行。在多伦多,普通程序案件,无论是和解会议还是庭审均由审判排期法庭安排在首次答辩后200日内进行。
在加拿大访问考察期间,我们着重对其法院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先后走访了麦卡汶大学、埃德蒙顿法院、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蒙特利尔法院等,旁听了有关案件的庭审,与法官、律师和法学教授进行了座谈,聆听了麦卡汶大学政治科学系教授沙汀•门沙关于WTO的讲座和该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特力瓦等关于司法制度的介绍。通过访问,我们对加拿大的法治建设和法院体制,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