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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31-43 共查到北京人口 计划生育相关记录43条 . 查询时间(0.322 秒)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2003.09.01。
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
北京市宣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负责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对有特殊原因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事项进行审核上报;负责本区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等。
北京市石景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协会位于石景山区杨庄东路,占地1428平方米,建筑面积1980平方米,共四层。目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开展服务项目有妇科检查、B超、乳透、孕检,妇幼保健咨询等;计划生育宣传站主要从事人口学校、五期教育等业务,并开设有人生课堂、新婚期电教室、孕期电教、性生活指导电教室、更年期保健电教室、婚育、性生活、生殖保健咨询室、五期知识图片展览室;计划生育...
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宣传和服务工作的宏观管理。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释》的通知 。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实现统计调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为落实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9]564号文件,1979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父母,给予奖励。1965年1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79年11月1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和其他相关证明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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